换个思路,站在莱恩的角度,他说的好像也有那么一点道理,而且,莱恩也不是没考虑到这个问题,所以他制定的《农业改革条令》上,除了核心的这三条,还有六条起增补作用的条款。

        分别是:

        农夫的各项杂税全部取消,除领地内的猎物不得乱捕、树木不得滥砍。

        农夫田地如出现大规模抛荒与非正常减产,领主将收回土地使用权。

        农夫田地出产的多余粮食,应以合理价格,统一被领主购买。

        农夫可以用粮食,从领主处,优惠购买牛羊马等牲畜,与锄头、镰刀、重犁等耕作工具。

        农夫之间允许进行商品交易,交换各自所需商品,且不被征税。

        农夫私有财产得到领主承认和保护,且不被随意剥夺。

        这六条,按照莱恩的说法,就是在提高农夫生产积极性的同时,也保障了他们的消费积极性。

        只有当农夫把他们额外出产的农产品,以各种形式消费掉后,他们才会有动力,去扩大生产,增加生产!

        如几头强壮的耕牛、一套好用的农具、一栋结实的房子……都是促使这些农夫增加出产,进行消费的奋斗目标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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